男子工伤获37万补助 煤矿用煤抵账 执行遇阻拍卖受阻
河南的王先生在煤矿巷道中打钻施工时胳膊被钻机拧断,被鉴定为八级伤残。劳动仲裁认定企业需支付王先生工伤补助金37万余元,但煤矿迟迟未支付。法院查封了等值的800吨煤,拍卖却因故未能进行。

王先生是河南省禹州市人,受伤时在禹州市神后镇白峪村的河南平禹新明煤业有限公司工作。2022年3月,他应聘到该煤矿上班,同年5月9日凌晨4时30分左右,在矿井下风巷打锚索时,左胳膊被钻机拧伤,诊断为左尺桡骨粉碎性骨折、左尺骨茎突骨折。随后,他们申请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2023年5月,禹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先生所受伤害为工伤。2023年7月,许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王先生为八级伤残。2023年8月,禹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涉事煤矿支付王先生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370334.33元,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尽管仲裁裁决生效,煤矿仍未支付补助金。吴女士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扣押了涉事煤矿的800吨煤,计划通过拍卖偿还债务。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拍卖未能顺利进行。吴女士被告知,煤矿在其丈夫受伤后进行了转手,虽然名称未变,但老板已换。她认为即使煤矿转手,现任老板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吴女士曾提出自行处理800吨煤,但遭到拒绝。

2024年上半年,煤矿营业执照被查封,煤矿方主动与吴女士协商,签订了和解协议,承诺从2024年9月15日开始每月支付3万元,直至还清37万元欠款。若违约,则按原判决书恢复执行并支付违约金。然而,煤矿仅支付了三个月后便停止付款。

涉事煤矿负责人董先生表示,煤矿现任老板并未承接前任老板的债务,且煤矿目前经营困难。他认为这笔债务不应由现任老板承担。对于债权债务交接问题,董先生称王先生此前是在一个工队干活,出事后该工队已离开,未留下任何资产,因此现任老板不承担此前的债务。
律师付建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法人合并或分立后,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煤矿虽转手,但仍为同一法人主体,不能以未接收债务为由逃避责任。煤矿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煤矿故意拖延履行,则属于妨碍司法执行的行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要求继续推进执行程序,包括处理查封的800吨煤。
